《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783号令)于2024年6月份发布,并于8月1日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明确国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规定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阻碍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发展的内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法设置审批程序;对于特许经营权设置或者授予必须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不得违法违规指定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在限定地区特权经营;不得指定企业或个人垄断经营,商品或者服务购买使用不得指定特定经营者提供;对于企业进入或退出行业市场不得设置不合理、变相阻止或者歧视性条件内容。遵循市场化规律,不得对商品来源、流向等进行区域限制,阻碍正常商业行为和商品流动;企业合法投资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等应受到保护,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面向全社会,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参加;对来自外地商品等不得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设置不同价格或者给与补贴;对区域内投资经营要统一执行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不得对外地企业或个人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不得含有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地方不得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前提下采取税收优惠等措施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要统一企业税收标准和奖励补贴,禁止偏向特定企业,通过给予税收优惠、有差别的财政奖励、补贴,通过给予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以达到相关活动、经营的成本不合理降低,影响市场经济;不得含有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为保持市场经济活力,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体系,不得强制企业在市场实施垄断行为,为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企业提供优惠;市场机制的商品、商业行为的价格水平由市场调节,不得违法干预;不得含有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通过规范市场经济行为,致力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加剧行业竞争,对部分企业经营成本产生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对资源再生行业产生的影响深远而有利,是保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另外规范市场竞争干预、优化营商环境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础,也会对地方招商引资产生巨大的影响。